改制重组单位的税费优惠政策
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免征契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破产,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