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居住证规定如下:
一、申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二、申领要求: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注意事项: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3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需要符合的受理条件:
申请人可持申报材料至户籍地(或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也可邮寄网上办理。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
现居住处所证明、就业证明、就读证明材料之一原件和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纸质材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