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居民医保临时省内异地住院报销比例
根据《》,自2024年1月1日起,
贵州临时省内异地住院起付标准原则上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
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
二级医疗机构75%;
三级医疗机构60%。
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计算规则,按照统筹区规定执行。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的,待遇标准原则上与统筹区内就医保持一致。各统筹区合理设定参保职工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合理拉开差距。统筹区现行规定中,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较省内住院待遇有所降低的,经备案和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备案人员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