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司招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
3.《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391号)
二、补贴对象
自2017年9月20日起,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同一单位重复招用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除外)。单位是指同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参保单位(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社会保险补贴
1.标准。按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2.期限。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岗位补贴
1.标准。自2019年9月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
2.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四、申请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书》,以及其他可由经办机构通过内部系统审核的材料,无需申报单位提供。
1.《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社保、岗位)申请认定表》(附件1);
2.《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附件2);
3.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
4.单位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签订之日必须满足年龄限制;
5.工资支付凭证(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加盖公章);
6.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于当年12月31日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年度享受补贴人数及金额并提供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二)初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录入“金保工程”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系统,在《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社保、岗位)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审核公示。各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传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社保、岗位)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享受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名单通过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放补贴。公示无异议,按年度发放补贴。
附件:1.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社保、岗位)申请认定表
2.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
(详见经办流程5.docx)(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