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父亲或母亲所在部队设立集体户,也可随父亲或母亲落于集体户。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随父亲或随母亲在部队驻地申报出生登记,落于部队集体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人需提供的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母的《军官证》。
4、在部队集体户落户的,提供部队的集体户口簿;随地方居民一方的父亲(或母亲、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提交父母在我市合法房产证明材料,未成年人可单独立户。《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婴儿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还需提交婴儿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法院判决书、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
超过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落户的,受理单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走访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进行人像、指纹、DNA比对,报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办证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局户政处,户政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