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申领。
全区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毕业年度(应届)毕业生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
适用条件:
全区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毕业年度(应届)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流程:
填写《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登记表》,并附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资料(毕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等),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补贴。
2.失业登记。
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
适用条件:
凡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均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
申请程序:
失业登记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办理,线下渠道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和政务(民生)服务大厅就业服务窗口,线上渠道包括“掌上12333”和“我的宁夏” APP,劳动者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非个人原因未就业并已在我区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对一就业指导、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等就业援助政策。
适用条件:
按照《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20号),有12类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长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低保家庭人员。
申请程序:
申请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乡镇(街道)民生服务大厅就业服务窗口办理,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4.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继续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条件: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程序:
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开通金融功能),并填写《申报表》。
咨询电话:0951-5046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