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
经市人社局工伤处认定为工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配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三)父母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四)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祖父母、外祖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均已死亡,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有什么关系?
答:护理等级为劳鉴中心单独评定,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与伤残等级没有必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