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流程与方式
收养评估流程包含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复核评估。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向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评估通知书》(附件2),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收养评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方提交相关材料,并填报《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附件3)、《收养申请人授权委托书》(附件4)、《收养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附件5)等,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申请人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需要,可以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心理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以及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一)面谈。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 对象为收养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二)查阅资料。通过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查阅收养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根据收养申请人的授权,与收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乡镇或街道以及银行等部门函调核查收养申请人的子女、婚姻、财产、犯罪记录和个人征信记录等情况。
(三)实地走访。前往收养申请人家庭住所地查看居住环境, 走访相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征求收养申请人亲属、朋友、同事、邻里等相关人员意见。
(四)心理测评。收养申请人应到二甲以上医院精神科或心理科等科室进行性格、心理、精神及智力等专业测评,或者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测评,对其是否适宜收养作出评估。
评估人员在向相关个人或者单位调查征询、了解情况时,应 当主动出示工作证、授权委托书。
收养评估小组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制作《收养评估报告》(附件6),提交收养登记机关。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收养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等;附件部分包括记载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参与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收养登记机关自行组织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收养评估小组成员共同签名。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
对收养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收养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