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
为规范瑞金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巩固文明、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中心城区范围为瑞金大道合围的区域内。
二、本通告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中心城区的饲养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西藏獒犬(藏獒)、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高加索山犬 、伯恩山犬、罗威纳犬、阿富汗猎犬、德国牧羊犬(狗)、英国古代牧羊犬、寻血猎犬、爱尔兰雪达犬、拳师犬、牛头梗、斗牛犬、美国比特犬]、大型犬[犬体高(犬只直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犬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已在中心城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在2022年1月31日前将犬只迁出中心城区,逾期未迁出的,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在本通告范畴。
四、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中心城区养犬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方可养犬,养犬人应在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申领《养犬登记证》。现已养犬的,在完成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后,应当在2022年1月31日前到居住地所在居(村)委会申报,《养犬登记证》由瑞金市公安局审批,居(村)委会负责发放。
六、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遗弃。
(二)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到瑞金市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瑞金市犬类免疫证》。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博物馆、体育场所、图书馆、商场、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五)携犬只出户时,需佩戴犬牌,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绳)(长度在1.5米以内)、佩戴嘴罩,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六)携犬只出户时,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七、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中心城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存在安全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无牌犬只视为无主犬一律予以收容、处置;对中心城区街面上发现的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政府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九、各乡镇圩镇养犬管理,可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瑞金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定施行。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公安110
象湖派出所:0797-2538562
瑞金市城市管理局:0797-2525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