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报并及时退出租赁的人才公寓:
(一)经审核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申请条件的;
(二)被新区取消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资格认证的;
(三)租赁合同到期的;
(四)与新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签署购房合同且开发商通知收房超过12个月的;
(六)租住政府(单位)提供福利性住房的;
(七)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十八条 退出租赁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新区人才或重点企业向出租方提出申请;
(二)解除租赁合同。新区人才或重点企业与出租方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新区人才或重点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租金、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物业管理等费用,租金结算至退房当日,并退出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