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改色后备案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六条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二、变更车身须知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②通过车身贴膜改变车身颜色的(禁止使用镜面膜),也需要预约前往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车身颜色变更)业务。
三、可异地变更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第十七条规定: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四、所需资料
1、车主的身份证明 (个人的为身份证明、单位的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加盖公章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开车到场 (验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