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1、凡在我市居住的公民有意愿将户口迁入的,以本人申请为主,按户口迁入落户地址分类登记。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同迁入
2、经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上报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3、经核准办理的,申请人须持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没有自主产权怎么落户:
(一)在居民家庭户入户,征得该居民家庭户户主同意,持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户主同意入户声明,到该户口所属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无法入户居民家庭户的,可以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申请入户集体户口。
(三)在廉租房和公租房入户,提供市保障房服务中心的租赁协议或合同。
(四)在租赁私有房屋入户,提供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材料。
联系电话: 0373-5030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