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一成不变!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一、调整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7]58号 ) 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调整和确定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了伤残津贴调整的原则和公式。
二、视同工商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