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对出租车驾驶员有哪些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在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内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
(二)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从事巡游车服务的,还应当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且公开的信息应当与实际驾驶人员一致;
(三)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得故意破坏;不得在车厢内吸烟,载客运行时不得操作手机、饮食;
(四)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因故需绕道行驶时,应当征得乘客同意;
(五)不得无故中断运送乘客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车辆。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六)提供预约服务的,应当准时履约,因故不能履约的应当提前告知;乘客未按照约定候车时,应当与乘客联系确认;
(七)按规定收费并出具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变相多收乘车费用;
(八)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营运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