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鉴定补贴是指以获取职业证书(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下同)为主要依据的培训补贴。
一、补贴标准
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按A、B、C、D类给予补贴,专项能力证书按每人600元给予补贴,以上培训补贴标准均含鉴定费补贴,(详见“瑞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
属于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详见“温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以下简称“紧缺目录”↓↓)范围内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上浮30%。
补贴目录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上级政策调整变动实际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紧缺目录由温州市人力社保局适时调整。
二、补贴对象及申领程序
(1)个人
个人一般应在我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同意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评价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证书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报名备案时、申请补贴时仍参保缴费的企业职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②尚未就业创业但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常住并办有居住证或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
③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其他城乡劳动者(需提供相关证明);
④在瑞就读以及瑞安生源在外地就读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毕业生,下同)。
三、申领程序
(1)个人直接申领
①我市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在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证书的,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向培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补贴,人力社保部门按职业证书信息将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障·市民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户)。
②我市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且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证书的,按补贴目录内标准(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给予补贴。人力社保部门按职业证书信息将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障·市民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户)。
(2)用人(用工)单位
用人(用工)单位(在瑞安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我市失信企业名单;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组织本单位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至少一个险种,下同)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并按取得职业证书人数、等级和补贴目录内标准(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的70%直接补贴用人(用工)单位,不再发放个人培训补贴。
(3)院校
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组织本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须提供学籍证明,下同)通过培训评价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证书的,向培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并按取得职业证书人数、等级和补贴目录内标准(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的50%直接补贴院校,不再发放个人补贴(每人在毕业学年可享受1次补贴)。
(4)定点培训机构
紧缺职业工种、地方特色产业工种(或补贴目录内A、B类职业工种)的培训以及就业重点群体(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农民等)的培训,人力社保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以项目化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
由购买服务方按取得职业证书人数、等级和补贴目录内标准(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直接补贴定点培训机构,不再发放个人培训补贴。
以项目化方式开展的培训,其中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分别按不低于16课时、20课时、30课时、40课时和50课时标准执行,超过上述课时标准的,在原补贴标准(含紧缺上浮)的基础上,再按每课时20元提高补贴总额,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原补贴标准(含紧缺上浮)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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