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①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黑龙江省内的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③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④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2、登记材料
①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②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红底)。
③现役军人办理结婚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④离婚者应先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换婚姻状况,再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法院民事调解书需出具生效证明或送达回证,民事判决书需出具生效证明)。
⑤丧偶者应先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婚姻状况,再提供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火化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省内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且省内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不同市州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原有资料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省内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3、办理流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4、办理地点
5、办理费用
不收费
6、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时间(7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冬季时间(10与1日至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