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退伍回原籍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广东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或各县级政务服务中心。
申请条件符合政策规定的军队复员、退伍军人。
办理材料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证明。
办理流程
凭户口原籍派出所证明 (或《户口簿》迁出登记)到入户地公安或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