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一、相关政策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二、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如需进一步咨询相关情况,可拨打0763-3366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