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标准:每年4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所需资料(一式一份):
(1)《汕尾市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表19);
(2)申请人基本身份类证明及营业执照(电子证照核验);
(3)申请人毕业证书、学籍材料[A.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B.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电子证照核验)];
(4)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学历学位认证书;
(5)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
(6)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就业创业证(电子证照核验);
(7)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部门协查);
(8)属创办农家乐的人员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核验);
(9)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按1年或2年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1年或2年期间的租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