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和受理
残疾人证核发工作坚持自愿申领、属地管理和透明公开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均可申领残疾人证。残疾人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残协或乡镇(街道办)残联领取申请表,填写表格及贴上照片(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各村(社区)、乡镇(街道办)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审核盖章。
二、等级评定
残疾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指定残疾评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可向各县(市、区)残联申请“上门评残”。
三、审核发放
残疾评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后,申请人将申请表、评定表等资料交到各县(市、区)残联残疾人证办理审核机构,经公示审核后制证,由各乡镇(办事处)残联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
四、“跨省通办”
对于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申请残疾人证“跨省通办”业务,依照我市残疾人证办证流程,在常住地进行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由户籍地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并邮寄到残疾人手中。
五、费用
办理残疾人证,办理残疾人证残联机关不收取工本费和办证手续费。残疾评定医院按照发改委、卫生部门的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残疾评定费用以及“跨省通办”邮寄费用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于困难残疾人可申请评残补贴减免有关费用)。
六、有效期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指定医院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换发新的残疾人证,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
七、遗失补发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
八、残损换新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
九、变更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
十、迁移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并由迁入地重新办理残疾人证。
十一、注销
对康复脱残或已死亡,及自愿提出注销请求的残疾人,发证机关应及时将其残疾人证收回销毁,并在残疾人基础管理系统中注销个人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十二、各县(市、区)残疾人证办理咨询电话
林州市 0372-6166680
安阳县 0372-2128978
滑 县 0372-8113785
内黄县 0372-7729076
汤阴县 0372-8012081
文峰区 0372-5100865
北关区 0372-3363299
殷都区 0372-5316009
龙安区 0372-502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