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减轻参保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4元/人·月,参保职工和所在单位各承担2元/人·月,在职人员由工资发放部门或单位一次性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由原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第三条 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设立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职工大病保险用于解决参保职工参保年度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中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简称大病保险起报点)以上部分。
第五条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后,参保职工个人自付的符合我市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职工大病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同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不予支付范围。
第七条 超大病保险起报点的合规医疗费用,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分段计算),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40万元。
图源:咸阳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职工大病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第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大病保险的经办和管理;财政部门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大病保险财务和会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第十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将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及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来源、筹集标准、起报点、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和职工大病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等,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对本办法所规定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