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户本人带身份证到镇江市住房保障中心开具公租房保障状态证明。
办理地址:永安路10号一楼。
镇江廉租房保障对象
廉租房保障对象:具有镇江市市区常住户口满1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应该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现住房面积按其家庭成员名下全部房屋(含公房)面积合并计算。5年内因转让、赠与、被征收(拆迁)等原名下房屋(含公房)面积应当计入现住房面积,
注意,被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认定:实行实物安置的以安置房屋面积计算;只享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的以原住房面积计算。
廉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含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负责人:一般以户主为申请家庭代表,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代表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户主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家庭成员书面推选其中一人为申请家庭代表,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人户,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成年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现已成家,独立生活的可单独申请。
夫妻之间不是同一户籍的,仍应由双方共同申请,不得各自单独申请。
未成年子女与其父母不是同一户籍的,仍应共同申请,不得各自单独申请。
原先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因以下原因需要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在满规定年限后,符合保障条件的方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家庭成员将原住房(含公房)转让、赠与、被征收(拆迁)的,需满5年方可申请,其中因救治家庭特重病人等特殊情况将家庭成员的原住房(含公房)转让的,满2年即可申请;
2,离异的,离婚后需满5年方可申请,其中,婚姻存续期间申请人名下无房的且离婚时未有共有房产分配的,满2年即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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