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需交验机动车的
1. 改变车身颜色的(变更后十日内申请);
2. 更换发动机的(变更后十日内申请,需提前至检测机构检测车辆);
3.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后十日内申请,需提前至检测机构检测车辆);
4.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 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6.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迁出的,直接到转入地办理)。
(二)无需交验机动车的
1.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
2. 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机动车的号牌号码需要互换的。
二、需办理变更备案的情形
(一)需交验机动车的:
1. 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属于加装、更换的需提前至检测机构检测车辆,拆除的无需过线检验);
3. 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属于加装的需提前至检测机构检测车辆,拆除的无需过线检验);
4.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二)无需交验机动车的:
1.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2.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3.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温馨提示:以上情形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三、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1. 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2.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3. 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四、所需材料
(一)个人车辆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需要办理业务的机动车。
(二)单位车辆
1.单位营业执照(原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代办委托书
3.被委托书人身份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需要办理业务的机动车
注意事项: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