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交纳采暖费总额50%费用。
如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停止供暖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要在本供执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
2、不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均不得停止用热。
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集中供热区域内非分户供热用户关停用热的。
2、新建建筑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关停用热的。
3、停止用热后影响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供热和排水系统正常使用的。如果符合相关规定,业主于供暖前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暖申请,供热单位不受理申请,业主可向当地区县物业行政主管单位反映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