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享受条件】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