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为因遗失、被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时应由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到原签发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申领。新生儿成年后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自行提出申请补发。申领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领人关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见附件16);
(三)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仅记载新生儿父母一方信息的,可只提供记载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四)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登报声明遗失作废的报纸原件;
(六)原签发机构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页复印件和原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原签发机构有接产记录但无相关住院病历的,需提供医院接产证明。无法提供本款上述材料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七)助产机构外出生的补发,需提供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原签发机构单位印章。
补发时,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因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执行。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经补发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准,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已办理户口登记的,只补发正页;未办理户口登记的,管理机构向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参照附件12),根据核查情况确定是否补发副页。
政策来源: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址:https://wsjkw.henan.gov.cn/2024/01-04/28794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