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指南
一、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申请出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缴存地中心应确保《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缴存证明》真实、合法、有效;
3.并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贷款时,将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冻结,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管理中心在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应根据《异地 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缴存证明》,对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缴存时间、月缴存额、账户缴存余额等信息进行认定审核。
5.审查合格的,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等相关手续,发放贷款。
二、材料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须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三)《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缴存证明》;
(四)购房合同、已付房款等有关房屋购买证明;
(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贷款偿还
1.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
2.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计收罚息,经催收仍未偿还的,管理中心有权按借款合同规定处分抵押物。
四、异地贷款条件
申请异地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效的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借款人为购房人;
(二)在吉林省九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全国其他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户籍所在地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含配偶);
(三)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最后汇缴月距申请日不超过3个月,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没有尚未结清的贷款或担保,且信用良好;
(五)符合管理中心的其他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