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卫生,切实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养犬管理区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为:翠矶山以东、拐里村以西(含拐里村机关单位、居民小区等)、红星村以南、滨河南路以北(含滨河南路周边的机关单位、居民小区等),包括东大街社区、南大街社区、咀头街村全境,黄凤山村、凉峪村、方才关村、拐里村部分区域。
一般管理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养犬具体规定,按照《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通告施行后,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调整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由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917-4957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