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县城乡低收入认定标准
农村低收入标准为8946元/人·年、城市低收入标准为993元/人·月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收入认定标准(农村低收入标准为8946元/人·年、城市低收入标准为993元/人·月)城乡低保的1.5倍,拥有太白县户籍并长期居住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宝民发〔2020〕48号)、(宝民发〔2020〕196号)文件精神,可申请享受太白县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政策。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收入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缺一不可,和城乡低保认定条件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