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比例标准
1、跨省异地就医(已办理备案手续)
①参保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转往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3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
②参保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转往京津区域内三级和二级互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政策要求,执行与省内就医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结算政策。
2、跨省异地就医(未办理备案手续)
未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就诊的,无法通过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直接结算,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3、急诊就医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就医的,就诊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结算”或“入院登记”时,需按接口标准规范要求如实上传“门诊急诊转诊标志”或“住院类型”为“急诊”,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地视同已备案,允许参保人员按参保地异地急诊抢救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