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嵊州市公租房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条件如下:
准入管理:
(一)一般规定
1.申请人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2.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书面同意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
3.对申请人的住房审核范围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住宅和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或租赁补贴情况。
4.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以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核对的结果为准。
5.对申请人的财产审核范围应包括银行存款、企业投资、债权、有价证券、车辆等。
(二)申请人范围
新就业无房职工为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连续缴纳6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的无房职工。
申请条件:
1.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无住房或1-2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或者3人(含)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申请家庭住房核定范围包括在我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部分)、拆迁安置房、宅基地、承租的公有住房、已转让未满5年的住房(包括离婚、拆迁货币安置)。已转让(包括离婚、拆迁货币安置等)满5年的房产不再纳入住房核定范围。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或持有在本市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3年;
(3)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我市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3.经济条件
(1)家庭收入
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财产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5万;
2)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认缴出资额)累计低于2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5万元。(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