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已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后应注意哪几方面?

地方特产2023-09-21 21:02:40佚名

淮安已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后应注意哪几方面?

  门诊特定项目(病种)患者门诊就医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诊疗范围、定费用限额”管理

  一、定医疗机构: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参保患者门诊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医疗机构作为其特定项目(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他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患者自主选择的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如下一年度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可在当年年底到准备定点的医疗机构医保科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二、定诊疗范围: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病种)所必须的、直接治疗所患特定项目(病种)的药品费、治疗费以及与特定项目(病种)直接相关的检查费。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医疗费用,应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其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应明确病情诊断,提出治疗方案及诊疗项目、使用药品名称、用法及用量。每次处方量不超过1个月,全年累计用药量不超过12个月。

  三、定费用限额:在定额标准内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医疗费用实行按自然年度结算。当年定额标准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不转下年使用;当年费用超过定额标准的,超出部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定额标准按照主病种全额、次病种减半计算。

  参保患者在门诊治疗特定项目(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定额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起付标准为:精神类疾病300元,其他病种750元。

  其他说明:

  已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在两年内没有发生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医疗费用的,取消其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待遇。如需申请,则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内分泌治疗结束后,经审核不需继续放化疗、内分泌治疗的,转为恶性肿瘤术后。心脏支架术后抗凝治疗一年治疗期结束后,次年转为冠心病。原有冠心病,行心脏支架植入术后变更为支架术后抗凝治疗(一年),当年取消冠心病待遇,次年再转为冠心病。其他支架术后一年,次年取消该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待遇。

本文标签: 门诊  项目  医疗机构  标准  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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