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线:
市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同一医保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报销标准
1.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相应的起付标准后再按下列规定支付:
二类:起付标准至最高可报费用限额以下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70%、75%、80%。
2.参保人员在市外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相应的起付标准后再按下列规定支付:
二类:起付标准至最高可报费用限额以下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按50%比例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按40%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