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地址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填报:
1、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2、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3、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非必选);
无法通过上述1、2项办理入户,也不选择第3项办理入户的人员,可在办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
备注:随迁人员说明: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指年龄不满18周岁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