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国外出生婴儿回国落户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2.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省外登记结婚的提供)。
3.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4.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公正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5.本人未取得或放弃外国公民或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证明。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非婚生育随其中一方落户的,只需提供一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护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父母不是户主的,需提供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在《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签字。
3.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父母同时到派出所或通过录制视频、现场视频连线等方式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