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的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100%的比例支付;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已享受异地统筹地区生育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其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自然流产、异位妊娠终止妊娠等)、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