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超过规定缴费时间2年以上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中断缴费2年以上重新缴费的,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同时应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时间可计算为缴费年限。不补缴的,视为新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补充内容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直接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不得挪用。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不得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医院“门诊一卡通”等其他钱账信息管理系统,或通过相关系统以现金方式变换给参保人。凡违规转出或违规变现的,一经查实,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