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个人产权房屋市外迁入落户登记
落户对象
市外户口人员在我市各行政区和市辖县地区有个人独有或与他人共有产权房屋的,可为本人、配偶、同户子女、双方父母落户及共有产权人在产权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大厅)申请办理市外迁入落户登记。
个人产权房屋落户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人为户主。
申报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及正式发票。
2.落户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落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4.随迁子女或父母在原户内未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5.随迁配偶在原户内未体现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等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申报地址
1、申报人可到拟落户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或户籍大厅;
2、咨询电话:0459-12345,联系电话:0459-6363365 0459-698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