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才购房补贴2023年度第一次申领公告
根据《象山县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象政发〔2023〕14号)的文件规定,决定开展象山县人才购房补贴(2023年第一次)申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对象
第Ⅰ类
列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目录且经认定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及高级人才(按县人才分类目录调整同步更新)。
第Ⅱ类
在我县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一线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中级职称,或取得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才;在我县其他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才。
第Ⅲ类
在我县自主创业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助理级初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的高级工)及以上相关证书的人才。其中,建筑业及其服务类企业的人才(含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技术咨询和服务)须取得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等建筑工程和工程经济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或中级、副高级职称;县属国有企业人才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人才,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1)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市级为前三位完成人,省级为前五位完成人、国家级为前八位完成人)的企业人才;(2)象山县当年度“330”领军型企业举荐的年工资性收入近两年均达到30万元—50万元,且在管理创新、技术革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人才;(3)在企业工作年工资性收入近两年均达到50万元以上的人才;(4)从事技术工作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5)入选象山县“半岛菁英”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双创人才。
第Ⅳ类
“半岛菁英”“半岛名师”“半岛名医”“半岛工匠”等半岛系列计划入选人才。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有人才须为2018年8月12日后全职新引进。其中,在2018年8月12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的人才,须从2023年1月1日起五年内在象山县首次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2023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人才,自引进之月起五年内在象山县首次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
(二)第Ⅰ类人才须在我县所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
(三)第Ⅱ类人才要求聘任岗位与实际工作岗位一致。
(四)第Ⅲ类人才自主创业或所在企业必须是在我县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实质性正常运营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县外国有企业,金融保险机构、邮政、电信、烟草等垂直管理企业及财政封闭运行管理区域内的企业。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第Ⅰ类人才在象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或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第Ⅱ、Ⅲ、Ⅳ类人才在象山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其中外籍人才还须取得在宁波辖区内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六)申请人必须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事业单位人才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七)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县未享受过人才公寓申购优惠、购房补贴和房改购房等优惠政策(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
补贴标准
(一)列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50%,最高100万元、80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列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的拔尖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40%,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贴;
(三)列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的高级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25%,最高35万元的购房补贴;
(四)副高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15%,最高25万元的购房补贴;
(五)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10%,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
(六)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技师)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5%,最高15万元的购房补贴;
(七)助理级初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的高级工)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3%,最高10万元的购房补贴;
(八)申请对象第Ⅲ类中,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的(1)(2)(4)(5)项企业人才,参照副高级职称人才标准享受购房补贴;第(3)项人才,参照高级人才标准享受购房补贴;
(九)半岛系列入选人才,已纳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目录的,按对应人才层次标准享受购房补贴;未纳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目录的,分别参照以下标准享受购房补贴:
1.“半岛名师”“半岛名医”入选人才:“半岛名师”“半岛名医”有关文件中规定的Ⅰ类人才参照拔尖人才标准、Ⅱ类人才参照高级人才标准、Ⅲ类人才参照副高级职称人才标准、IV类人才参照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标准;
2.“半岛工匠”入选人才:“半岛杰出工匠”参照副高级职称人才人才标准、“半岛工匠”参照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标准、“半岛青年工匠”参照大学本科学历人才标准;
3.“半岛名旅”入选人才:“半岛金旅”参照副高级职称人才标准、“半岛银旅”参照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标准;
(十)其他半岛系列计划入选人才补贴标准,另行确定;
(十一)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只能选择一方就高享受。符合条件的离异人员,若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房产,在申请补贴时离婚已满三年且在象山县无自有产权商品住房,在象山县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的,可按同层次人才的标准享受购房补贴;若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曾享受过市县人才安居政策及房改政策(含实物分房、政府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等),离异后未享受政策的一方不得申请购房补贴。
(十二)按年工资性收入享受购房补贴的企业人才,领取补贴后,原则上应连续三年年工资性收入达到相当水平。
申报流程
(一)自主申请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购房补贴集中申报工作,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象山县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和《象山县人才购房补贴上市交易承诺书》,由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居民有效身份证件;
2.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仅外籍人才提供);
3.婚姻状况证明(离异家庭须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4.高层次人才认定书(仅限第Ⅰ类人才提供);
5.在象山县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个税缴纳清单相关证明;
6.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7.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及购房发票;
8.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浙里办APP可下载打印);
9.其他必要材料。
上述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核实、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所在镇乡(街道)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力社保局。
(二)资格审核
县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县住建局对商品房备案登记及二手房交易信息进行全面审核。
(三)审议公示
县人力社保局确认购房补贴资格和补贴额度,并在县人力社保部门网站、主管部门及人才所在单位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
公示结束后,按相关流程将购房补贴拨付至申请人社保卡金融账户(须开通金融功能)。
相关说明
(一)申请购房补贴的房产须为住宅,宅基地自建房、商用产权房以及拆迁安置房、农居房等政策性住房不能申请购房补贴。人才从直系亲属处通过购买、赠予、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房产,不再享受人才购房补贴。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须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海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书为外省(含中央在浙单位)评审通过的,原职称证书须换发为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紧缺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应在当期我县公布的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内工种;取得省外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须经职能部门认定后,方可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
(三)人才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服务期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5年服务期即人才在象连续缴纳社保满60个月,其中第Ⅰ类人才5年服务期即在象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60个月)。未满5年服务期离开我县工作单位的,由县人力社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督促当事人按服务年限比例退回相应购房补贴,申请人退还相应补贴的,房产方可上市交易。人才应退还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已发放的购房补贴/60月×实际服务月数)。
(四)人才购房补贴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凡出现以下违约或违规情形的,将作相应处理:
1.人才取得不动产权证后,5年服务期未满,离开我县工作单位的,应主动向县人力社保局报告。
2.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人才购房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县人力社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追索收回补贴款项。
3.对在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审核不严的单位,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人才购房补贴的资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用人单位及各级审核、审批人员,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申报时间:从即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
申报地点:象山县南部新城商务楼1号楼520室(县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89387514、89387519、89387517、6576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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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半岛乐业,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1sRzsfencQa2WqoCuBiC0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