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共七章36条,其主要内容为: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制定或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定价原则。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本着“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定价机制。
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镇供水价格,提升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参考市场利率合理确定供水企业准许收益率,促进供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吸引社会资本进入。
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加强供水企业水质达标率、用水保障率、投诉处理满意率的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供水服务质量;设定供水负荷率指标,抑制供水设施过度超前建设。
建立供水价格监管机制,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最长可延至5年。
——水价分类。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计价方式。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结合实际可以执行两部制水价,实行两部制水价的,仍应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
——定调价程序。
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听证,按照已经听证的上下游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可不再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