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类项目
一、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大专、本科或以上学历)或16-24岁失业青年、高中、中专、职校、技校等学生。
补贴标准:6个月3000元,12个月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及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2.应核验信息:失业登记信息(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对象: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户籍地为清远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补贴条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三、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补贴条件: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
补贴标准:每年最高4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由以下六类创业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3.港澳台青年;
4.就业困难人员
5.返乡创业人员;
6.退役军人。
补贴条件: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基层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一、就业扶持政策
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大专、本科或以上学历)或16-24岁失业青年、高中、中专、职校、技校等学生。
补贴标准:6个月3000元,12个月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及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2.应核验信息:失业登记信息(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
一、就业扶持政策
(一)社保补贴
1.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不超过其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对象原则上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基层就业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基层就业补贴。
在粤东西北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注: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地区就业且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也可申请本项补贴 。
(三)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 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1年内提出。
注:本项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四)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省部署开发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就业,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的,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地确定。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应按月向用人单位拨付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在核扣相应费用后(含社保费、公积金、个税工会费等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再将补贴对象的应收工资发放给本人。
注: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六)求职创业补贴
在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属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注: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七)技能提升补贴
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本省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被纳入补贴范围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于获得相关证书后1年内在网上办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申领网址: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10400749649104440511002001
二、创业扶持政策
(一)创业小额贴息贷款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创业青年,到清远市乡村开展种植、养殖、乡村旅游产业等创业项目,有具体创业项目和一定经营场所,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可向当地乡镇(街道)团委或当地金融机构申请创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贴息时限最长不超过2年。
项目贴息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项目贷款本金由申请人承担。
(二)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及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对培训机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1500元,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特色创业实训每人最高2800元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培训备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三)一次性创业资助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申请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
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符合条件人员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四)创业租金补贴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初创企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并租用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申请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为: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补贴对象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补贴对象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初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六)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对象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借款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
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其中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政府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北部地区企事业单位
新引进本科以上毕业生补助
清远市北部地区(连州市、连山县、连南县、阳山县 )企事业单位新引进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从入职起算,与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在北部县(市)有缴纳连续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其中,博士研究生每年补助6万元,硕士研究生每年补助4万元,本科毕业生每年补助2万元。
补助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