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审核流程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公租房管理部门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公租房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公租房管理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申请需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家庭成员身份及关系证明。
其次:
1.新就业无房职工应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2.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
3.符合优先分配条件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4.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在外地工作的,应提供在外地工作的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工资条或工资发放表;
5.在市区有房产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或商品房购房合同;
6.拥有机动车辆的,提供购车发票与购置税发票;
7.核实申请人工资收入时,工资发放表、工资流水、微信转账截图等均可作为工资收入的佐证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准入条件
申请家庭是指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4.42平方米(含),且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具有民政系统发放的市区城镇低保或街道办(镇政府)发放的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认证书。
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中等以下城镇家庭收入线按照3365.67元/人/月;
2.家庭财产不超过14.4万元。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1.市区城镇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非市区城镇户籍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
2.在市区范围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持有市区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1年及以上等情形之一;
3.家庭财产不超过14.4万元。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在市区范围稳定务工,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持有市区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1年及以上等情形之一;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3365.67元/月;
3.家庭财产不超过14.4万元。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名下拥有车辆价值超过14.4万元的(以购车发票为准);
2.名下拥有工商登记信息,注册资金超过14.4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