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低保单人户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成员,按“单人户”保障: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 3 年以上(含 3 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提示
1.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不再对残疾类型进行限制,三级残疾人仅包括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2.参考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统一城乡居民 42 中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病种认定重特大疾病,也可以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一定时期内困难群众自付费用的额度确定。
3.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 3 年以上(含 3 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经济状况和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时间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