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待遇重大变化细则
1、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200元
2、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400元,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2600元。
3、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含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发生的在职职工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分别按照50%、65%、80%比例支付。
4、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含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发生的在职职工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退休人员分别按照60%、75%、90%比例支付。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在上述对应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