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待遇标准为,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及门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住院及门诊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指符合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个人负责的费用,不含住院起付标准),按下列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救助;
(二)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按照85%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低收入救助对象(含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人)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
(四)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不设医疗救助年底限额;其他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10万元。 因此,低保对象可获得的医疗保险及救助总量大致计算公式:(医疗总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