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产假多少天?
产假天数:180天
特殊情况:
▪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即180天+15天=195天产假
▪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
▪ 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适用人群:按政策生育女职工
产假规定:
①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
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政策来源:
①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第7条规定
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
相关说明:
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生育的,不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延长产假待遇。
②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工资原额”是指本人正常工作期间扣除养老、医疗等保险和税费后的全部工资。
③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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