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报销
1、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持身份证在县内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门诊就医享受门诊统筹补偿。
2、慢性病门诊
县内慢性病门诊:参保慢性病患者持身份证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
县外慢性病门诊:到县合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1)参保患者身份证及银行存折(卡)首页复印件
(2)治疗所认定慢性病必须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发票(附清单)等材料。
(3)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商业零售药房、村卫生室医药费发票、手写发票、过期发票及已享受其他医疗保险报销的发票均不予补偿。
3、大额门诊
(1)参保患者居民身份证
(2)个人结算户的银行存折(卡)首页复印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大额门诊报销范畴的普通门诊治疗发生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发票(年度内累计费用需超过3000元)、费用清单
(3)门诊病历原件
4、特殊门诊
指参保残疾人假肢、助听器、18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罕见患者在指定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以上特殊门诊需在省相关部门指定的定点单位治疗。
提供参保患者居民身份证及个人结算户的银行存折(卡)首页复印件、门诊病历及门诊发票等办理报销。
二、住院报销
1、普通住院及分娩住院
(1)参保患者身份证(无身份证的老人或儿童提供患者户口簿)
(2)个人结算户的银行存折(卡)首页复印件
(3)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及出院小结原件等材料
报销款直接汇入所提供的银行账户。
2、无他方责任意外伤害住院
参合患者身份证
(1)个人结算户的银行存折(卡)首页复印件
(2)住院发票(加盖经治医院财务专用章)、费用清单及出院小结等原件材料
(3)由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填写“太湖县城乡居民医保外伤调查表”并签订承诺,报销款直接汇入所提供的银行账户
3、新生儿住院
新生儿住院实行“落地”参保政策,需在出生后三个月内缴纳个人参保金,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1)出生医学证明(已上户口的提供患儿户口簿)
(2)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结算户的银行存折(卡)首页复印件
(4)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及出院小结原件等材料
报销款直接汇入所提供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