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五到十级伤残等级,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
(二)待遇标准
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上述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