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统筹待遇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扩展至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50元,一天(自然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1. 在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为40%,
2.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 50%,
3.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 60%,
报销额度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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