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工时工作制
《劳动法》规定的特殊工时工作制有两种,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这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其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由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和工作需求,机动地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并没有限制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
二、申请特殊工时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申请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只是对标准工时制的补充,由于其申请后可能会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长造成重大影响,所以在相关政策制定时就已经充分考虑了特殊工时制被批准后的种种后果,故对申请范围作出了严格限制。
(一)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根据《审批办法》的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范围:根据《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